来源:温州新闻网
跳单,常发生在二手房交易领域。民法典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但如果有人接受了甲中介的咨询服务,又与乙中介签约买房,这算不算“跳单”呢?近日,瑞安法院审结一起因中介怀疑客户“跳单”而引发的中介合同纠纷案。
2020年7月29日,“花中介”得知朱某欲购房,就主动加了他微信,根据他的购房要求陆续介绍了几套房源信息。
次年1月20日,朱某看中了“花中介”介绍的房屋,但由于没有该房屋钥匙,“花中介”经纪人便陪同朱某到同样的小区看了其他同户型房屋。最终未能成交,朱某也未与“花中介”签订相应的中介合同。
几天后,朱某通过“树中介”经纪人与他看中的房屋房主谈妥价格,与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居间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
“花中介”得知消息后,认定朱某“跳单”,便一纸诉状将其告到了法院,请求判令朱某按市场价格标准向其支付中介费5.7万元。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朱某在购买涉案房屋时是否存在“跳单”行为,认定的关键在于朱某是否利用了“花中介”独家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不能简单地以提供中介服务的时间先后顺序来判定。
经查,涉案房屋同时委托“花中介”“树中介”出售,并非“花中介”独家房源信息。
瑞安法院认为,朱某未利用“花中介”的独家信息、机会,且事前已对涉案房屋已有所了解。“树中介”经纪人将购房总价谈低一些,最终促成购房合同的订立,完成了中介服务后续内容,如协助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等。朱某作为购买方,有权选择购房总价及中介费更低的中介人完成交易,故不构成“跳单”行为。“花中介”未能促成购房合同成立,无权要求朱某支付报酬。
虽“花中介”、朱某未签订书面中介合同,但“花中介”已根据朱某购房要求多次提供房源信息并陪同看房,双方之间关于房屋中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致,应认定该中介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虽“花中介”未能促成购房合同成立,但仍可以请求朱某支付居间活动期间的必要费用。
最终,法院判决朱某支付“花中介”2000元。现判决已生效,朱某已交付全部案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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