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余皓
通讯员 廖靓
“只要动动手指用自己银行账户帮忙‘转下账’,或者仅仅用你的支付宝/微信帮忙提现,就可拿到不菲的佣金”,男子游某在利益驱动下,轻信发小黄某的搞兼职轻松赚钱的承诺,滑入犯罪深渊。4月24日,极目新闻记者获悉,游某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刑。
2021年6月,游某接到发小黄某打来的电话,向他介绍了一个动动手指就能赚点零花钱的兼职,游某每帮黄某转账1万元,黄某就会支付他60元左右的报酬。游某经不住黄某的动之以情、诱之以利,在利益的驱使下同意帮黄某进行转账。
随后,游某根据黄某的指示,将准备好进行收款的银行卡号告知黄某,并通过一款即时聊天通讯APP接受“神秘上线”发布的转账任务,然后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向该张银行卡转入小笔金额进行试卡,确认该银行卡可以正常使用。之后就会有大额资金转入该银行卡,游某再通过支付宝将资金转账到对方指定的账号。游某共帮黄某转账九万余元,事后收到五百余元好处费。
在转账过程中,游某发现向其账户转钱的是不同的人,并且其账户在一天之内转的钱太多了,支付宝也多次提示其交易有风险,涉嫌违法犯罪。游某于是向黄某求证,黄某以大家都在这么转账为由进行解释。游某没有抵住金钱的诱惑同意继续与黄某合作。后经受害人报案,游某落网。
经黄石市西塞山区检察院审查,游某使用匿名聊天APP接受上线的通知、每次转账前检验银行卡是否被冻结、每天转账使用不同的银行卡等明显不合理的行为,其主观上知道或应当知道所转钱款来路不明,可能系违法犯罪所得,游某客观上仍然实施为上游犯罪收取赃款以及转移赃款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对游某提起公诉。近日,经法院审理,游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4月24日,承办检察官就此案提醒:千万不要用自己的银行卡或支付宝、微信账号随便帮助他人(包括熟人)“转账”提现,也不要将自己的银行账号、手机卡号、密码、身份信息、短信验证码等随便卖或借予他人使用,避免沦为犯罪的帮凶,成为他人“洗钱”的工具。特别是一些在校学生由于社会阅历不足、法治观念淡薄,被蛊惑利用向不法人员提供个人银行卡信息,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工具人”,教训十分惨痛。
同时,举报犯罪行为是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知情不报”甚至“为虎作伥”,只会将自己也推向犯罪的深渊。不要认为没有亲身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就不违法,贪图蝇头小利,轻则影响本人征信,重将承受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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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 荆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