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过程中,确定选举日是一个重要环节。从以往县乡人大换届选举的实践看,应按照中央和省市换届选举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依法科学确定选举日,不能太早,也不能太迟。具体操作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选举日依法应由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确定。选举法第八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第十条规定选举委员会的其中一项职责是“确定选举日期”。也就是说,选举日应由选举委员会法定,其它组织或个人都无权确定选举日。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经常是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统一确定选举日。这样往往不能保证充分考虑每一个市、县、区及其乡镇的具体情况,导致有的市、县、区的选举日不适当。
二是确定选举日要依法符合每届任期五年的规定。依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之规定,县乡两级人大每届任期为五年。也就是说,人大代表与同级人大任期相同均为五年,任期不到,不能提前换届选举。因此,本次选举日的确定,应与五年前换届选举的选举日期相近,应在省一级人大常委会统一确定的时限内,非特殊情况未经省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不得随意提前或推迟。否则,就会造成代表任期未满,而提前换届选举的局面。
三是按照选举法的规定,选举日必须定在选民名单公布之后的20日,在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的15日,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并公布名单之后的5日。一般来说,选举日时间应该与计算选民法定年龄截止日期相一致。要在选举投票前20日公布选民名单时,就要将选举日、投票地点等向选民公布,并广泛进行宣传,以便选民做好准备,妥善安排自己的活动日程,保证按时参加选举。
四是确定的选举日要依法符合“选举完成后两个月内”召集新一届人代会的规定。依据地方组织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地方各级人大每届第一次会议,应在本届人大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召集。因此,在确定选举日的同时,就要统筹考虑到人代会的召开时间,绝对不能出现代表选出后的两个月内无法召集人代会的超限违法情形。
五是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同步换届选举,应依法确定同一选举日。选举法所说的“选举日”是指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投票选举日期。在同一次选举中,本行政区域内只能规定一个选举日;若是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同步换届选举,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确定选举日时,应依法确定同一选举日,这样才能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同步”。否则,就会出现两个“选举日”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也不便统一协调和组织选举。
六是“选举日”一经确定,不能变动。选举日一旦依法确定,即具有法律效力,某一区域范围内的各选区都应遵守,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或者变动;同时,要将选举日向选民公布,尽早让全体选民知道;其它相应的时间规定和安排,都要依法服从服务于选举日的投票选举。也就是说,选举委员会确定的选举投票日就是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投票的日期,也是代表选举最后完成时间。因此,县乡人大代表投票选举依法只能在法定的选举日进行,不能提前或推后。否则,随意变更选举日期,在法定选举日之前或之后进行投票为违规非法操作,其结果也是无效的。
作者:张天科
编辑:樊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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