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说的三流:合同流、付款流、发票流
背景:甲与乙签订供货合同(甲为乙的供货商),甲指定丙为乙供货
合同流:甲与乙签订供货合同,甲与丙签订采购合同(乙与丙之间无合同)
付款流:乙全额付款给甲
发票流:丙全额开票给乙
上述安排是否符合三流一致?对于乙有什么风险?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此条款为“三流一致”的源头]
乙与甲签订合同并向甲支付货款,甲指定丙向乙供货,且由丙实际向乙供货并向乙开具发票,“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不匹配,不符合192号文“三流合一”的要求。
由于乙与丙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也无资金往来,根据192号文,乙取得丙开具的发票存在无法作为进项抵扣的风险。
另一方面,由于乙与丙之间实质上存在真实的货物供应关系,所以乙和丙,构成虚开的风险均不大。 为了进一步降低风险,建议在合同和资金流均不变的情况下,丙向甲开具发甲向乙开具发票,以完整和真实地反映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