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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时,电子档案)

时间:2023-10-15 02:05:23 浏览:41次 作者:佚名 【我要投诉/侵权/举报 删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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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单位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

关于建设单位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时机的说法,正确的是( )。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受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施工在组织竣工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 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

【答案】:D 本题属于记忆性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验收。

档案馆对工程资料移交有什么要求

移交当地城建档案馆(室)。5)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档案时,应编制移交清单,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交接。6)凡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需要向本单位归档的文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单独立卷归档。

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建设工程手续办理流程是:编制项目建议书。

撤销单位的工程建设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设档案。

建设单位报送的工程档案资料必须是原件。建设单位报送档案经城建档案馆初验合格后,按照国家规范标准对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参考国家相关档案规范整理标准规范),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有偿整理。整理合格后,方可移交。

(二)移交(1)列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2)停建、缓建工程的工程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竣工验收前,()应请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施工技术资料进行预验收,预...

)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提请当地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答案】:B 施工资料预验收程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将项目工程竣工资料报送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进行预验收。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法提请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将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馆。

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 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

二如何规范工程施工 (1)各单项工程施工前做好技术交底。做好各单项工程的技术交底有助于让工人明确项目部对施工技术经及所达到的施工质量的要求。规范工人的现场施工,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

施工单位应在什么时候将竣工工程档案向建设单位归档?

1、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形成的有关工程档案向建设单位归档。施工文件的归档范围和归档文件的质量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形成的有关工程档案向建设单位归档。

2、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形成的有关工程档案向建设单位归档。施工单位在收齐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要求对档案文件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和案卷质量进行审查。

3、一般情况下施工方施工完成,施工资料报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在28日内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的14日内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合格就过了,不合格就要重新整改。

4、【答案】:B 【解析】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形成的有关工程档案向建设单位归档。

5、【答案】:B 施工技术文件应按国家规范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由建设单位报当地城建档案机构归档。故选B。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验收移交

1、.1为加强建设工程文件的归档整理工作,统一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标准,建立完整、准确的工程档案,制定本规范。0.2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文件的归档整理以及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专业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2、建设工程项目由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其承包项目的工程文件,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3、②归档的文件必须经过分类整理,并应组成符合要求的案卷。2)归档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根据建设程序和工程特点,归档可以分阶段分期进行,也可以在单位或分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进行。

4、.0.3 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必须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7.0.4 停建、缓建建设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乌鲁木齐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1、(一)对《乌鲁木齐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作出修改。删除第十九条。(二)对《乌鲁木齐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作出修改。删除第三十一条。删除第三十二条。

2、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5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3、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3个月内移交档案管。

4、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根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5、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6、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3个月内接收进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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