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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霍的意思(恣意挥霍的意思)

时间:2022-04-02 05:45:19 浏览:47次 作者:用户投稿 【我要投诉/侵权/举报 删除信息】

作者: 周淑敏律师、诈骗犯罪辩护律师、广强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成员

挥霍的意思

1997年《刑法》颁布以前,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上的,成立诈骗罪。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已失效)规定了以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非法占有目的”的6种表现形式(包括挥霍隐匿财产、获得财产后逃匿等行为)。1997年修订的《刑法》增设了合同诈骗罪,并将1996年司法解释中关于“以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非法占有目的’的6种表现形式”进行提取整合,形成新合同诈骗罪的4种常见表现形式和1个兜底条款。

《刑法》第224条规定,关于合同诈骗罪常见表现形式有:……(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从1996年司法解释、刑法第224条规定可知,实施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往往具有事后挥霍、逃匿的行为。但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凡是具有挥霍、逃匿行为就一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如果在实务中司法工作人员机械适用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生搬硬套,就容易断章取义。比如诈骗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解释对其常见的表现形式进行了列举说明,可以涵盖大部分案例。但司法实务中的案例比理论上更复杂、更多变,不排除少部分案件中当事人存在司法解释中列举的表现形式又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我们应当准确把握刑法条文、司法解释的内在含义,结合其上下文理解其完整意思,并灵活运用到司法案例中。

关于诈骗犯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进行了说明。虽然这两份文件列举的是金融诈骗案件中常见的能够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但对于判断合同诈骗罪及其他诈骗犯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也有借鉴意义。从合同诈骗罪的成立、演变以及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规定来看,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列举了那么多常见的表现形式,它所表达的核心观点是行为人为了逃避返还财产,将他人财物作为自己的财物进行支配,并且排除他人支配,这才是非法占有本身。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一系列行为(例如挥霍财产、逃匿)的目的并非为了逃避返还财产,也没有将他人财产排除他人占有而归自己所有,则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更不能单纯客观归罪,进而认定其成立合同诈骗罪或者其他诈骗犯罪。

以司法实务中程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为例:

该案控方指控:程某注册成立地板专卖店,先后收受张某等44名客户的定金45万元。程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本没有履行的诚意,定金到手后,对已交定金的客户安装要求以各种理由再三拖延,拒绝履行,并将定金用于赌博和购买地下“六合彩”,大肆挥霍,造成专卖店资金断裂,无法经营,并于2016年底,弃店逃匿,导致专卖店所受的45万元定金无法返还,所签订的木地板订购合同也无法履行。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在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定金45元后逃匿,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控方的入罪逻辑是:先断定程某根本没有履行诚意,再说他拖延履行、赌博、挥霍,造成专卖店资金链断裂,无法经营,弃店逃匿,最后导致45万定金无法返还,因此构成合同诈骗罪。

笔者认为,控方先主观断定行为人主观故意方面的内容,而后再强行对其进行解释,这种表述方式本身就是有问题的,容易造成入罪的结果。这不仅存在在个案当中,可以说是普遍现象。一般来说,应当先提供完整证据证明每个行为是什么性质,各个行为结合起来又是什么性质,是否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非事先断定行为人主观上有什么故意,实施了什么行为,然后再说具体表现是什么什么,这就是先强行入罪之后再进行解释,并没有提供什么确实充分的证据,企图通过这种表述方式强行入罪,混淆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关系。若按照这种入罪逻辑和表述方式,民事案件中绝大部分的合同纠纷都能入罪。

本案程某固然实施了赌博、挥霍财物,但他在实施赌博的同时也在履行与客户的合同,并没有因为赌博而拒绝履行合同。程某在离开前一直履行合同,在离开时也不是携款离开。他离开的原因是迫于高利贷人员的恐吓,是不得已,并非为了逃避履行责任。

在2016年底程某离开专卖店以前,一直从厂家调帐进货,并向厂家支出与当时收取客户定金金额相应的货款。本案有发票、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程某将收到的大部分定金转入了厂家的调货账户用于调货,前期转入38万元。虽然程某转了15万进六合彩案外人和高利贷案外人账户,但后期又将15万资金补齐了。货币属于种类物,程某对其账户内资金的使用有支配权,使用账户内的资金不能想当然地反推程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上述行为均说明程某离开专卖店以前一直在进行经营活动、履行合同,而非控方所指控的“根本没有履行诚意”。如果没有履行诚意,为什么程某收到客户定金后将绝大部分都投入到进货当中?控方指控程某“根本没有履行诚意”才是缺乏依据,强行认定。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最终以控方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程某无罪,并且当庭释放。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不是只要有挥霍、有逃匿就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行为人虽有赌博挥霍财产行为、逃匿行为,但均不是为了逃避履行责任,没有意图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就不应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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