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15 06:03 | 浙江新闻客户端 | 通讯员 武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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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知道抓石蛙犯法,我肯定不会去的。”面对检察官,周某后悔不已。就在一个月多月前,他因抓了23只石蛙被民警当场抓获。目前,周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金华市婺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周某在金西一个木材厂里当工人,前阵子,他在和几个工友的聊天中听说,石蛙不仅味道好,还对身体好。“他们说,很多农家乐都在卖石蛙,要卖到200多元一盘。”工友说得他蠢蠢欲动,但这么高的价格,周某又有些不舍得,决定自己动手。
5月4日晚上10点多,周某带着头戴式电筒和网袋,骑着摩托车到沙畈乡的山涧里抓石蛙。周某听工友说过,石蛙怕光,于是他便按工友教的办法拿电筒照,果然,石蛙不动了。两三个小时后,周某徒手抓了半网袋的石蛙。就在他准备继续寻找目标时,被当地的村民发现并报警。警察赶到现场,在周某的网袋内清点出了23只石蛙。
经鉴定,这些石蛙为棘胸蛙,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生态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浙江省重点陆生野生保护动物。这些石蛙之后被全部放生。
检察官介绍,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按照刑法相关规定,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至于餐饮场所出售的石蛙,如果是人工养殖的,是允许经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