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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这篇论文的参考文献?
但是,它们仍有共同之处,即自由裁量权就是选择权,? 不同之处则是围绕着“在什么情况下拥有选择权”、“选择权自由行使的幅度是大是小”、“选择权是否终极”等问题展开的。
二是在即将制定的行政程序法典中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进行界定,明确行使自由裁量权须遵守的原则和规则。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对新形势下“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稳定市场预期”提出了意见。
国家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幅度、范围、种类,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危害如下:“同案不同罚”,“合法不合理”。“关系案”、“情感案”、“态度案”屡屡发生。“讨价还价”,失去了执法的严肃性。谋取私利,严重破坏了执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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