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立足新发展阶段,要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这就指明了共同富裕的实现途径和努力方向。而推动共同富裕,需要“努力建设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收入分配体系,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稳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推动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农村居民收入增速快于城镇居民。”厉以宁很早就开始了对共同富裕和收入分配问题的思考,特别是作为全国政协常委、经济委员会委员和副主任的15年间,他在调研考察、会议论坛、讲座讲堂和接受媒体采访等多个场合,持续深入地阐述了他对收入分配改革问题的观点和看法。
△厉以宁》》对三次分配的最早发声
厉以宁是我国最早关注三次分配的经济学家。改革开放伊始,当学界和社会尚处于讨论初次分配和二次分配问题时,厉以宁就开始了对第三次分配的研究和思考。
1980年12月,厉以宁在刊发于《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6期的《论教育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一文中谈到,在当前的情况下,应当把逐步减少平均主义和贯彻按劳分配放在首位,在提高广大职工实际收入水平的前提下,尽可能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给予报酬,若干年后某些人的收入可能上升得更快,假定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引起了社会上一部分人的不安,那么国家就应通过适当的调节(如提高累进制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征收遗产税等)使收入分配差距缩小。收入分配问题的有效解决途径,归根结底在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在于技术的不断创新、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而教育在协调经济增长过程中收入分配和经济效率之间关系方面的主要作用正在于此。
1991年10月,厉以宁在《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5期发表的《论共同富裕的经济发展道路》一文中,提出了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并谈到了共同富裕与市场机制、政府的收入调节政策之间的关系,认为市场机制对于收入及其分配状况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扩大收入差距的作用。从共同富裕和维护社会安定的角度来看,避免收入差距过大是必要的。由于市场在收入调节方面的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政府对个人收入的调节是必要的,政府调节不仅包括以征税方式从高收入者那里取走一部分收入,以缩小人们的收入的差距,还包括以各种方式对低收入户进行补助、扶植,增加他们的收入或提高他们获得收入的能力,从而缩小人们收入的差距。在收入分配领域内,“公平”是同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的贯彻相联系的,“公平”与平均主义是不相容的,按劳分配原则的贯彻,就起着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提高效率的作用。但是从宏观经济的角度考察,我们不能以实行按劳分配为满足,效率的提高将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仍需在公平与效率并存、协调的基础上继续前进。
由此,厉以宁最早提出了影响收入分配的第三种力量——道德力量。他认为,影响收入分配的第一种力量是市场机制,第二种力量是政府的调节,第三种力量是道德力量。道德力量是超出市场机制与政府调节的力量之外的又一种可以影响收入分配的力量。如果说市场机制的力量主要是对收入的初次分配发生作用,政府的力量既对收入的初次分配发生作用,又对收入的再分配发生作用,那么道德力量则对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结果发生作用,即影响已经成为个人可支配收入的使用方向,包括个人间的收入转移、个人的某种自愿的缴纳和捐献等。道德力量作用之下的收入分配,与个人的信念、社会责任心或对某种事业的感情有关,基本上不涉及政府的调节行为。而且道德力量作用下的收入分配是完全自愿性的,社会上有这种信念、社会责任心或对某种事业有感情的人越多,个人自愿缴纳或捐献的数额就越多,道德力量对缩小社会上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也就越大。刚开始,社会上可能只有少数人自愿转移出一部分收入,从而对缩小收入差距的影响很小,但从长期来看,道德力量对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是会逐渐、缓慢增大的,所以我们可以把这一逐渐、缓慢变动的趋势列为一个有待于研究的课题。
》》初次分配更重要
厉以宁对初次分配的作用和意义非常重视,他多次在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召开的座谈研讨会议和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的讲坛讲座上讲到,要通过初次分配,让社会和民众感受到劳动伟大、劳动光荣的真实和荣誉,感受到劳动致富的易得和幸福。初次分配可通过三个途径来解决收入分配问题,一是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因为物价上涨,最低工资标准不提高,就无法提高劳动收入水平问题,劳动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例就下降了。二是要逐步提高农产品销售和售后价格。在农村,种粮食是最不挣钱的,种粮食的人是比较穷的,所以农产品销售和售后价格需要逐步提高。三是要大力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社会化服务组织,结合实际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让农民从延伸产业链条中得到更多实惠。
2013年1月26日,厉以宁在中国经济年会开幕式上发表演讲时表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应以初次分配为重点。由于受历史原因和诸多现实因素限制,市场经济规律下的完善分配制度还没有形成,一些群体在市场中容易受到不公平待遇。为此他建议收入分配改革的重点应该放在初次分配上,一是尽快健全完善市场,早日形成生产要素的供方、需求方公平竞争的环境,早日形成商品生产者之间公平竞争的环境,打破行业垄断,消除所有制歧视。二是让农民成为清晰的产权主体、明确的市场主体,让土地的流转在各个产权主体、市场主体之间有序地进行,保证农民有财产性收入。三是在劳动力市场上让买方和卖方的地位趋于平等,消除不对称行为。四是在二元劳工市场存在的情况下,加大职业技术教育,大力提高职工的教育程度,促使低劳工市场向高劳工市场转变。五是鼓励农民和低收入家庭成员自行创业,创办小微企业以增加收入。
9月26日,厉以宁在中山大学岭南学院所作的《中国宏观经济形势和新一轮的经济改革》演讲中,就宏观调控、土地确权、收入分配等问题全面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厉以宁讲到,收入分配是我国现阶段的一个重大问题。改革的重点应放在初次分配上,二次分配虽然也重要,但是初次分配更重要。所以农民必须有产权,受雇方跟雇佣方必须能有对等地位的谈判。因为与雇佣他们的大企业相比,单个的农民工和在企业里上班的城里人都处于弱势,谈判地位是不均等的,工资水平的制定很大程度上是由雇主说了算,这就是初次分配的问题。这个问题要想办法解决,如果这个不改,始终是强者和弱者处在不平等的地位上。
12月18日,厉以宁在《新华日报》上撰文讲到,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点一定要放在初次分配上,因为这是导致社会收入差距连续扩大,而且问题难以治理的重要原因。因为在现阶段的中国,由于市场机制受历史、行业垄断、计划经济体制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还未能真正形成由市场调节作为基础性调节的收入分配格局。因此要进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重点一定要放在初次分配上。
2014年1月5日,在第二届工商行政管理创新发展高层研讨会上,厉以宁再次谈道,“社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重点是初次分配”“初次分配是最基本的,初次分配如果没有改革,二次分配搞得再好也没有用。”初次分配的问题之一是劳动力市场中供求双方地位的不均等;问题之二是农产品市场领域里单个农户是弱势;问题之三是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人均教育经费城市多农村少。这些都亟须改革。3月6日,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新闻发布厅召开记者会,厉以宁在回答香港卫视记者的提问时,又一次谈到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初次分配不公平。初次分配不公平,再怎么第二次分配都不管用,必须认真考虑国情,加快以改革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
》》二次分配的重点应该是解决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
厉以宁认为,二次分配的重点应该是解决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问题,可以从四个方面来考虑推进:一是对贫困户和灾民的救济。政府要加大对贫困地区扶持力度,出台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的政策措施,根据各地区的不同情况,实施不同的扶贫项目。二是利用税收调节。个人所得税问题,不仅仅在于提高征税的起征点,更重要的是根据家庭的负担,根据家庭的收入来调节税收,有家庭有孩子的人的负担是不一样的。三是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政策的实施。四是适时考虑开征遗产税、赠与税、房产税等问题。这些是二次分配需要逐步解决的问题。
2011年11月26日,厉以宁在中国经济学家年度论坛暨中国经济理论创新奖颁奖典礼上讲到,当前国内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主要原因在于农村在物质资本社会资本和人力资本上不占优势、二元劳工思想造成的阶层固定化和“职业世袭”怪相、乡村能人外迁以及二次分配并未发挥应有作用等,想要解决城乡收入差距问题,应从给农民以产权、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以及加快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等方面来解决,否则就可能会造成二次分配弥补不了初次分配的缺陷,甚至还扩大了初次分配差距的情况。
2012年12月9日,厉以宁在第十二届中国经济论坛上指出,任何发展阶段都有陷阱,中等收入阶段有陷阱,低收入阶段陷阱更普遍。而要避免所谓的中等收入陷阱,就需要回归实体经济,需要进行制度创新和产业升级,这就需要良好的市场和激励机制,因此一定要扩大内需,而扩大内需最重要的是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在当下的中国,贫富差距比较大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二次分配有问题,西方发达国家是一次分配不足、二次分配缩小差别,二次分配通过税收、补贴、福利待遇就把差距缩小了;而我们则存在二次分配扩大了一次分配差距的现象。如果能做到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不仅可以绕开中等收入陷阱,即使将来进入高收入社会,也仍然会继续前进。”
2013年10月14日,厉以宁在《大国大时代——中国经济十月谈》系列时事报告会上发表的主旨演讲里谈到,我国有城乡两种户口,城里人的很多福利农民是享受不到的。比如医疗,城市的职工享受公费医疗,农民是合作医疗,合作医疗还是要交钱的,所以二次分配需要改革。目前我国的城镇化正在进行中,在城镇化过程中人的城镇化是主要的,其中社会保障一体化更是重中之重,这就是我国经济社会整体的升级问题。在我国所有的双重改革的历程和经验里,类似这样体制的转型加上发展的转型,为全世界作出了贡献。
同年12月下旬,在接受《北京日报》记者的采访时,厉以宁讲按照经济学理论,初次分配是市场调节下的分配,初次分配不足,要靠二次分配来补。但根据部分区域的调查显示,二次分配后城市和乡村的收入差距比一次分配还扩大了,于是就出现了社会阶层凝固化、职业父子相承等现象。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推进二次分配改革,当前的重点是加强城乡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解决低收入者的后顾之忧,从而扩大消费、拉动内需,带动更多的人就业。
》》以第三次分配 协助解决收入分配难题
在1994年出版的《股份制与现代市场经济》一书中,厉以宁对第三次分配又做了进一步阐释。他认为,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的收入分配,称为“第一次分配”;通过政府调节进行的分配,称为“第二次分配”;个人出于自愿,在习惯与道德的影响下把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或大部分捐赠出去,可以称为“第三次分配”。第三次分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是很少或者不存在的,只有在市场经济有了一定发展、一部分社会成员积蓄了较多资产后才可能引起社会注意。对于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捐献,应该免税,以便鼓励、引导更多的人把自己的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相信这会有助于缩小贫富差距。
在1999年出版的《超越市场与超越政府》一书中厉以宁谈到,在影响收入分配的三种力量中,道德力量是超出市场机制和政府力量之外的,但它同时也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发生作用,即影响已经成为个人可支配收入的使用方向,包括个人间的收入转移、个人的某种自愿的捐献和缴纳等。比如,个人自愿为家乡建设捐赠,为残疾人福利组织捐赠,向灾区人民捐赠,向各种文化、体育、教育、卫生、宗教团体捐赠,党员自愿将一部分收入作为党费缴纳等,这些都是纯粹出于个人信念、社会责任心或对某种事业的感情而自发的收入转移。虽然第三次分配是一种资源的、非强制性的收入转移,但并不是同市场与政府完全没有关系的,它能为文化、教育、卫生、环保等事业出力,结果必将有助于社会的协调稳定发展。
自2003年开始在政协履职的15年里,厉以宁在多个场合呼吁要重视道德的力量、重视第三次分配对收入的调节作用。他认为,未来经济发展要重视“道德力量的调节”,“一定要想法子在现在的社会中把道德力量调节放在重要的地位。”在治理经济方面,应当综合运用道德、政府和市场这三种力量,忽视任何一种力量,经济发展都会遇到大问题。无论从实践需要,还是从理论发展的角度来看,现在都到了三种力量、三种分配方式融合的时候了。
2010年6月,厉以宁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谈道,近些年来,我国政府和企业分配份额呈现双增加态势,但劳动收入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是下降的,这就需要改变劳动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格局。可以从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三个环节着手解决。既要有通过市场实现收入分配的“第一次分配”、通过政府调节进行收入分配的“第二次分配”,还要鼓励、引导个人出于自愿,在习惯与道德的影响下把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或大部分捐赠出去的“第三次分配”。
厉以宁认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鼓励人民共同创造社会财富,保障人民共同分享发展成果,既是执政党治国理政的目标和追求,也是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美好生活的需要,还是中国特色经济学的重要内容。在《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经济》一书的最后一篇《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富裕这一光荣而艰巨的历史任务》中,厉以宁再次谈到,相对于初次分配和二次分配而言,第三次分配通常是指基于道德力量作用的收入再分配。根据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第三次分配”的捐款数额是逐渐扩大的,中国也有相同的趋势。第三次分配与伦理、文化息息相关,要将道德的潜力发挥出来,制定好相关鼓励和引导的制度与政策,完善好相关的法律法规。
厉以宁多次对我们这些学生讲,无论是初次分配还是再分配,都只是作用于收入分配的过程本身,想要影响已经成为个人可支配收入的这部分收入,就必须鼓励、引导第三次分配发挥作用。第三次分配可以使高收入人群的收入用于中低收入阶层的收入增长,但需要高度注意的是,第三次分配应该是完全自愿性的,不能是“劫富济贫”,也不能是强制性要求或道德绑架,而应该是一种文化倡导、精神鼓励和社会引领,以免伤害到一些高收入人群和资本利得者的积极性。基于完全自愿基础上的第三次分配,对共同富裕而言,是一种很好的途径。因为共同富裕是一个过程,只能逐步实现,通过三次分配的结合,先富地区可以给后富地区提供发展所需的资金支持,帮助后富地区居民提高收入水平、提升消费能力,而当后富地区的居民消费先富地区的商品时,反过来又可以进一步推动先富地区可持续发展,这样整个国民经济才能持续、稳定、健康、协调地发展。
(作者系全国政协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来源:《人民政协报》(2021年11月30日6版 财经周刊)
作者:刘焕性
版面编辑:崔吕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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