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冻结的区别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物品、债权等,有权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措施。人民法院在决定采取上述措施时,应当作出裁定。其中,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可以有效地防止财产、物品、债权等被转移或者处分,对实现债权关系重大。
查封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对作为被执行对象的财产加贴封条予以封存,禁止被执行人转移或者处分的措施。财产被查封后,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加以保管。若被执行人拒绝保管的,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他人保管,保管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申请继续使用被查封财产的,人民法院在确保财产不损坏和不贬值的前提下,可以允许被执行人使用,这种查封通常被称为“活封”。保管期间,因被执行人保管不当造成查封财产损失的,被执行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扣押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作为被执行对象的财产运送到有关场所,从而使被执行人不能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措施。人民法院对扣押的财产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保管,所需的保管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冻结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资产、债权实施管制,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处分的措施。金融机构对人民法院的冻结要求,必须依法协助执行。